《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是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规章。自2015年10月1 日实施以来已有一年半了,6月7日国家食药总局对贯彻实施中有关问题给出新解答,分三个方面十一项内容,现把与食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相关的内容摘记如下,解答原文可从国家食品药品总局网站下载。
一、许可审批有关问题
关于产业政策的执行,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规定以及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
关于出口加工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及仅以出口为目的食品生产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7号令)有关规定,企业无需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许可审查有关问题
对于外设仓库的监管,食品生产者所在地行政许可机关在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后,应通报外设仓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作为监督检查重点。
关于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且《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未明确食品品种许可分类目录有关问题,监管部门可以根据产品的产品属性、工艺特点、生产要求等,按照相类似产品审查细则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审查方案,组织进行审查。
三、证书管理及证后监管有关问题
关于生产许可证书上是否载明执行标准问题,解答明确管理部门应将其纳入许可管理系统和许可档案中妥善保存,但在其许可证书上无需载明标准信息。
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被撤回、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的,食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手续。对于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不足30日提出申请的,按重新申办食品生产许可办理,企业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停止生产。
食品生产者持有多张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按照“一企一证”的原则,换发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如果不是同时换发,后换证的食品类别应当按照变更进行申请,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首次发放的“SC”编号证书一致。
从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含“QS”标志和“XK”证书编号的包装和标签。
获证食品生产者因季节性或其他原因停产半年以上的,恢复生产时应当向负责实施日常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一次日常监督检查。
(本刊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