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若干规定》。
规定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客观、有效、真实地记录和保存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实现食品质量安全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风险可管控,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产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责任可追究,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规定》由八个部分构成,第六部分是对企业的要求,全文如下:
六、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基本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负责建立、实施和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障追溯体系有效运行。
(一)科学严谨,可追可溯。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规范,适用和涵盖企业组织实施追溯的人员,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实施追溯的记录,追溯方式及相关硬件、软件运用,追溯体系实施等要求。记录可采用纸质或电子信息手段记录,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记录和保存信息。
(二)统筹推进,积极实施。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严格组织实施。出现产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情况,要依托追溯体系,及时查清流向,召回产品,排查原因,迅速整改。涉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应当按规定及时通报。
(三)不断完善,逐步提高。企业在追溯体系实施过程中,应及时分析问题、查找原因,特别是对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或发现制度存在不适用、有缺环、难追溯的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调整完善。企业的组织机构、设备设施、生产经营方式、管理制度及相关人员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调整追溯体系的相应要求,确保追溯体系运行的连续性。
(本刊摘编自《中国食品报》)